鐘言宇德 · 視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借款合同】
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保護私權利的匯總,其體系性和邏輯性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施行在借款合同方面也產生了巨大的變化:民法典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的是發生在具有平等主體地位的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間因資金借貸產生糾紛后訴至于公權利進行救濟所形成的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這就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且應注明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息、期限、還款方式等,那么對于大額度的民間借貸,不僅僅要提供相應的法律意義上的證據,還應該提供資金來源,以證明自己有能力出借該筆大額資金且資金的來源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無償的民間借款合同,還款期限屆滿時貸款人未按期償還的,出借人雖然不能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卻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
那么對還款期限不明的情況下應該怎樣確定還款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在還款期限不明確的情況下,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而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但應存在合理的寬限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主張不超過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規定,針對利息上限的規定能夠有效的防止高利放貸的違法行為,保護貸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借款合同的規定能夠有效的指引和規范民間借款行為,使得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的保障。同時,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盡善良忠實勤勉義務,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