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離婚起訴狀
原告:**芳,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深圳市龍崗區***********。
被告:**皮,男,19**年**月**日出生,現住深圳市龍崗區*********,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被告離婚;
2、請求判令原被告所育的兒子***由被告直接撫養,女兒***由原告直接撫養,原被告各自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原告對兒子享有隨時探視權;
3、請求判令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車輛(車牌:粵*****,現價值約元)歸原告所有;
4、請求判決分割原被告共同存款(共同存款總額暫定40萬元);
5、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元;
6、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其人身損害產生的醫療費1664元;
7、請求法院責令被告全面申報其名下財產;
8、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相識不久后原告懷孕,并于20**年*月*日生育女兒***,后雙方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兒子***。
原被告剛結婚時,感情尚可,但近幾年隨著物質條件的改善,被告對原告的態度發生了翻天復地的變化,雙方言辭稍有不合被告便毆打原告。自2018年來,情況尤甚,被告時不時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也多次報警尋求幫助。在派出所的調停下,被告也曾寫下承諾書,保證日后不再向原告施暴,但事后被告的行為卻一切照舊。被告的家庭暴力使得原告和子女長期生活在恐懼中,不僅原告的人身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子女的身心也受到嚴重的傷害。
截止目前,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3年。原告也多次與被告協商,希望能好聚好散,被告也同意離婚,只是不同意分割財產。可見,原被告的感情已經破裂,達到離婚的法定條件。
關于子女撫養,因被告屬于潮汕籍人,其多次表示想要兒子,原告同意兒子由被告撫養并承擔全部撫養費用,女兒由原告撫養并承擔全部撫養費用,但被告應當保證原告對兒子享有隨時探視權。
關于財產分割,原告認為,根據被告的過錯和照顧女方的原則,請求法院判令原告多分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婚后購買的一輛奧迪牌小汽車車(車牌號:粵*****,現價值約元),因原告做小本生意,需要一輛代步并送貨的車,請求判給原告。
關于損害賠償,原告認為,被告向原告實施家庭暴力是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被告的家暴行為不僅給原告身體造成了疼痛,更是給原告的心理、精神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故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另外,因被告對原告施暴產生的療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
原告認為,因被告常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沒有和好的可能,如不離婚,原告的生命安全隨時受到嚴重威脅,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一并請求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和處理子女的撫養權。根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