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了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立馬辭職不干嗎
一、過了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立馬辭職不干嗎
關于用人單位未能與員工簽訂合同與其員工提出辭職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的問題,我們認為這兩者并無直接關聯性。
若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未能按照規定與員工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首先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也意味著用人單位在此事件中存在過失行為。
勞動者選擇的離職則是獨立于該情況之外的另外一個決定,勞動者應該首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用人單位索取作為賠償。
在完成上述步驟之后,勞動者才應考慮是否要提出辭職申請。
對于試用期內的員工而言,如果想要,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而對于試用期結束后的員工來說,則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如若不然,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對其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嗎
關于試用期未簽署勞動合同時是否能夠直接離開,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有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如下所述:首先,在試用期期間;
用人單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強制員工進行勞動;最后,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原定的勞動合同規定支付應得薪酬或提供相應的工作環境和條件。